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港区、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违反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在港区、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