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或者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市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