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港口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其他开发项目,可能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或者有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的,市规划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