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港区、规划港区内不得建设违反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港区、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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