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收取申请人财物;(三)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