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书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