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