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