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