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