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