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