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