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编制目录,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