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有收费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对违反前两款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企业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