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收费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企业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