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

(二)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物资;

(四)要求企业报销差旅费、旅游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娱乐费、会议费、医疗费、购物费等费用;

(五)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

(六)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七)强制企业参加学术研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八)强制企业参加展览会、新闻发布会;

(九)强制企业接受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

(十)违法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接受检测、提供办案经费;

(十一)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