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编制目录,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

对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