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用水户按照自愿组织、自主管理、互利互惠的原则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其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