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用水户按照自愿组织、自主管理、互利互惠的原则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其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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