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小型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水利建设基金的30%;(二)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用于农业土地开垦的10%;(三)水资源费的30%;(四)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转让等收入;(五)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