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小(二)型以下的水利工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