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依法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