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征用、占用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征用、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同意,并按照重新建设同等规模设施的费用标准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