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小(二)型以下的水利工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管理责任制,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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