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执法情况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