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执法情况调查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