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参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