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推动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开展,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