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推动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开展,降低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