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

妇女组织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受害妇女需要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