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或者知情人的举报,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劝阻,可以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妇女联合会等单位举报。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