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
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调解工作。
妇女组织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受害妇女需要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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