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五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