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