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界江中从事疏浚河道、航运、流筏、水文测量、江岸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活动,除两国政府有协议外,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与邻国达成协议后进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