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边境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在界江中从事流筏作业、水文测量活动的人员,须持“流筏作业证”或“水文作业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