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制度。应当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