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防止和控制危害社会安全、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开展及其成果的使用和扩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