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纳入目标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制度。应当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