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积极办好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国际化,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