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优先组织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实行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