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