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5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Article 27Amended积极办好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协调管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国际化,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