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十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一)对上年度或者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者本五年规划安排的总体评价;(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四)其他应当予报告的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