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者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者本五年规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当予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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