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九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者建议。市计划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