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者建议。市计划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