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应当用于:(一)表彰、奖励和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二)办理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三)补助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四)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县、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慰问、补助见义勇为生活困难人员等发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