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应当用于:

(一)表彰、奖励和抚恤、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办理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无记名人身保险;

(三)补助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四)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县、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慰问、补助见义勇为生活困难人员等发生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