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捐赠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了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