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