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

(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的不足部分和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中支付。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