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三)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的不足部分和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资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