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没有能力承担的,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

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