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和单位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和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