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和单位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和治疗。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